四川新闻网消息 “感谢宝兴县人民检察院、感谢检察官,为我们争取到了司法救助金,真是雪中送炭,非常感谢……”。近日,宝兴县人民检察院为一名交通事故案件被害人李某某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3.5万元,监护人李启某救助0.5万元。 2004年11月8日,李某某和其母亲一同搭乘乔某某驾驶的川T50784面包车,在宝兴县穆坪镇顺江村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和其母亲当场死亡,李某某受重伤。经治疗后鉴定李某某为肢体、智力一级残疾。现李某某为所在社区特困人员,与其祖父李启某共同生活,祖父年遇八旬,家庭生活困难,为了帮助被害人走出困境,宝兴县检察院根据李某某的家庭经济状况,综合考虑其生活和医疗所需的合理费用,为李某某、李启某向财政部门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4万余元。 承办检察官结合李某某家庭具体情况,经与相关部门多方协商,最终决定采用第三方代管的方式保障救助金的使用,经李某某同意李某某的司法救助金由李某某所在社区代管,县检察院、镇政府监督司法救助金使用情况,四方签订了李某某司法救助金代管、监管协议,确保救助金用于其生活和医疗所需。 随后,宝兴县检察院将0.5万元救助金拨付到李启某个人账户,3.5万元救助金拨付到李某某个人银行存折账户,银行存折由其社区代管,李某某每月向社区申请支取600元,用于生活支出。 近年来,宝兴县检察院坚持“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的司法救助,采取“委托代管、使用监管”等方式,不断加强对孤儿、残疾人司法救助金的使用监管力度,传递检察温度,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化。(供稿:宝兴县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