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杨超)近日,石棉县人民法院成功了调解一起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了法律权威,规范了农村宅基地流转及房屋买卖。
原告陈某系冕宁县彝族,2019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周某某、刘某某签订了《房屋及田地转让合同书》,双方约定被告周某某、刘某某位于石棉县某镇某村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土坯房)及田地永久性转让给原告陈某甲,合同约定总价180000元。2019年3月原告支付了房款并在案涉房屋中生活。2020年9月,原告陈某欲将案涉房屋重建,但政府人员告知该房屋所在地为地质灾害滑坡范围,重建需谨慎。2020年10月,原告以案涉房屋不能重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及田地转让合同书》无效,并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
被告周某某与刘某某辩称,案涉房屋已实际交付一年多,原告购买房屋时对房屋现场查看多次,并且目前房屋所在地地质灾害隐患点已被撤除,并非不能重建,不同意退还购房款。
承办法官经审查发现,原告陈某至今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不能依法获得案涉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双方签订的《房屋及田地转让合同书》应依法认定为无效。承办法官遂向被告释明法律规定,被告则十分不理解,并告知承办法官,房屋买卖是双方经协商后同意的事,并签订有合同。被告所在的镇也存在其他人买卖农村房屋的现象,为什么别人能买卖,自己不能买卖,同时认为自己已将户口从案涉房屋迁走变为城镇户口而不能迁回,损失严重,坚决不退还房款,情绪十分激动。而原告方也扬言如果不退购房款,将带上老人和孩子到被告现居住地居住。考虑到双方矛盾尖锐,简单的判决并不能真正化解双方的矛盾,同时双方能存在引发肢体冲突的风险,承办法官决定调解该案。由于被告方二人均已年过六旬,且长期生活在农村,可能对法律规定蕴含的法理不理解,承办法官多次联系被告子女并向其释法明理,讲明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子女向二老做工作。最终二被告同意退还购房款,但表示在交付房屋给原告后,房屋宅基地测绘登记、承包地确权等都是备案在原告名下,请求法院协助变更备案登记。为消除二被告的顾虑,承办法官先后6次带领被告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镇政府、宅基地房屋测绘公司、土地确权测绘公司等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办理更换登记材料、变更备案登记等事宜。原、被告双方看到承办法官为自己的纠纷如此之“拼”,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并当场履行了调解内容。
此案的处理,承办法官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并未一判了之,而是多次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协助当事人办理土地确权、宅基地房屋登记等事宜,用实际行动解决当事人顾虑,用心化解当事人心结,最终促成调解意见达成并当场履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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