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雅安11月7日讯(周弋劲 姚志如 文/图)申请执行人四川某公司与被执行人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判决羊某给付货款104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羊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羊某在成都市某地有夫妻共同共有住房一套,石棉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开拍卖后,被买受人陈某竞得。羊某本不愿搬离,但经该院执行干警释法明理,羊某最终决定配合法院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自行搬离房屋。为尽早交付房屋给买受人,同时考虑到被执行人、被拍卖房屋、买受人均在成都,执行人员选择赶赴成都进行房屋交接。
11月4日,经过两百余公里的路途,执行干警在雨中完成与羊某的交接手续后,随即将钥匙与房本交予买受人陈某,并叮嘱“收好,我们已经将相关手续送到房管所了,一个星期以后,就会通知你去办理手续的”。
在出差的两日间,除完成房屋交接外,还在成都某公司送达协助冻结通知书1份。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辆2辆,限制其转移。在雅安监狱提审讯问被执行人2人,送达文书10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