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雅安1月17日讯(宋爱华)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近年来,雨城区法院均严格执行此规定,在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均征求了雨城区检察院的意见。雨城区检察院也在认真审查后,及时对区法院的征求意见函进行回复。
为更好地规范此项工作,雨城区检察院对近年来雨城区法院在裁判前提请雨城区检察院审查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认真总结后,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提出三点建议:鉴于雨城区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多数是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希望雨城区法院在征求雨城区检察院意见时详细提供罪犯的病情诊断报告。如: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复印件、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意见书复印件等。提供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诊断专家的姓名、联系方式。希望雨城区法院在征求意见函上,提供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的联系方式。希望同时提供罪犯的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复印件等相关文书。
雨城区法院收到雨城区检察院刑执局《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回复同意雨城区检察院的三点建议,确保监外执行工作的规范开展,维护法制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