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雅安12月25日讯(李树文 文/图)12月20日上午,雨城区法院首次适用刑事诉讼速裁程序审理了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当庭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赵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赵某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整个庭审用时不到10分钟。 2018年1月2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由雨城区市区向多营镇方向行驶,行驶至318国道雨城区多营镇茶马古道外三岔路口时,与对向左转由陈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浓度为293.21mg/100ml。
新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速裁程序,雨城区法院积极与检察机关衔接,决定尽快启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法、检两家及时召开协调会,准备对该案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并对案件事实、定罪量刑、庭审程序等进行了充分有效沟通,达成了共识。为被告人指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在律师在场情况下签订了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了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量刑建议。12月18日,雨城区法院收到该案后,当天即向被告人送达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量刑建议,被告人于次日按量刑建议的金额缴纳了罚金。12月20日上午10时,雨城区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具结书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在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后,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