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雅安8月15日讯(蒋玉涵) 自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以独立条款的形式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中对其详细内容进一步完善以来,小额诉讼程序成为了解决争议金额不大、权利义务相对明确的有效程序。2017年,荥经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1164件,其中小额诉讼案件9件,占比0.8%;2018年1-7月共受理民商事案件722件,其中小额诉讼案件15件,占比2.1%。但从实践来看,小额诉讼程序的应用优势并不明显,制度效益未得到充分彰显。经研究分析,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法律条文对小额诉讼程序规定比较笼统。在立案时,仅凭一纸诉状和一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还是难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在审判实践中,也会遇到由于种种原因将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这无形中增加了一些工作量。二是受案范围各地不一。虽然我国对小额诉讼标的额做了规定,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公民收入差距也有较大的差别。这可能会存在实践中当事人通过恶意适用管辖权的问题而选择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方进行诉讼。从而让当事人之间因管辖问题诉讼管辖产生不必要的矛盾。三是实行一审终审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为能够快速解决纠纷,法律强制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虽然客观上使审理速度变得高效并节约了司法成本.但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威胁到当事人正当权益的维护,同时作为审理法官也是不安的,害怕受到责罚,更主要的是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没有得到实现。
针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将小额诉讼程序独立于简易程序之外。现如今案件多样化使传统的简单程序和普通程序应接不暇,这便要求将小额诉讼程序单独设立出来,与其他程序共同发挥作用解决纠纷,不仅为当事人多开辟了一条维权之道,而且顺应司法改革和实务发展的需要,实现了司法形式的多样化。二是明确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74条中规定了九种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但这些案件也存在着两种及两种以上的管辖权。为解决这类情况,建议能否在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上对管辖权的问题也适当加以一定的限制,避免恶意滥诉。同时在确定小额诉讼的标的后,也要重视避免当事人为适用小额诉讼而分额诉讼。三是扩大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尽管我国赋予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为再审,但是再审程序的启动有严格的条件。为此,需要更为合理的救济方式,如可否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等,做到更为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