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雅安2月28日讯(罗茂 文/图)2018年2月24日,强行使用被法院查封门面的案外人李某平被石棉法院处以20000元罚款,为自己无视法律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2016年2月,石棉院陆续收到杨桂花等55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的系列执行案件,法院为保护众多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位于石棉县解放路三段的多套房屋及门面,并张贴了封条。 2018年2月22日,石棉法院执行局接到群众举报电话,称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一间门面被案外人李某平于2018年2月18至19日期间停入车辆,强占使用。石棉法院迅速核实上述事实后,依法对李某平进行了传唤,李某平对自己擅自撕毁封条并使用法院查封门面的行为予以承认,但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却无丝毫悔改之意。由于案外人李某平无视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石棉县法院决定对其处以拘留5日和罚款5000元的惩戒措施。但在体检过程中,发现李某平患有心脏疾病、高血压,并且刚进行了心脏搭桥手术,石棉法院认为其不宜拘留,故变更对其的惩戒措施为罚款2万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法院可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属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妨害执行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