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雅安8月3日讯(朱建军)近日,石棉县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拉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了一辆全新摩托车,约定分期付款,2年内结清。但拉某在履行完部分购车款后,以种种理由未再继续履行付款义务,李某无奈诉至法院。受理该案后,经书记员多次电话联系,被告未来院领取法律文书。 2015年7月28日,趁着周五下午的空档时间,本案承办人和书记员,驱车前往石棉县回隆乡竹马村拉呷坡组,决定亲自送达上门。因拉某在工地上班,故承办人将文书送达与其妻子,将该案的事实及法律关系、法律后果向其进行了讲解,并将承办人电话留给了被告妻子。 2015年7月29日周六,拉某回家得知其被诉至法院后,按照所留电话给承办法官来电。接到被告来电后,承办法官再次将本案的法律事实及诉讼后果对其一一进行了阐明,被告亦认识到自己拖欠购车款的不诚信行为,愿意立即给付欠款,但其周一至周五均要在工地务工,故恳请周日将欠款交至法院。考虑到不耽误农民工挣钱,承办人同意其周日来法院交钱。2015年7月30日,在石棉县立案大厅,被告如约而至,将欠款如数缴纳至法官受理,并紧握法官双手,再三感谢法院的亲民和爱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