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眉山7月21日讯(奚艳)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断完善检委会运行机制,既坚持检察一体原则又保障检察官办案的相对独立性,为最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区院检委办制定并经区院第16届3次检委会通过了《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一是进一步规范检委会的受理范围,明确了案件议题可分为:涉及稳定或必经讨论的“应当由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和“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二是明确了提请审议议题的程序、时限,对提起审议的公诉、民行、控告申诉案件一般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15日前提请,批捕案件应在办案期限届满2日前提请,抗诉或提抗案应在3日前提请。三是进一步规范讨论决定议题程序,检委办审查上会议题提出明确意见,检委会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对证据不足或意见分歧较大的,检察长可决定暂缓表决、另行审议。这样既保证充分发挥检委会的决策、指导、监督功能,又为防止滥用检委会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四是建立对检察官提交检察委员会案件的考核机制,对提交讨论案件的质量,制定了相应的数据比例,作为对员额检察官的考核内容之一。这样既防止检察官在办案中推卸责任、转嫁风险,又充分发挥检察官独立办案能力,提高检察官职业化水平。按照《意见(试行)》:检察官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数不得超过该检察官当年受理案件数的10%(法律规定必须提交检委会讨论的除外)。检委会决定改变承办检察官定性、处理意见的,且法院终审判决支持检委会意见的案件超过该检察官提交讨论案件数量50%(检察官提交讨论案件数未超过检察官个人受理案件数的4%的除外)。五是加强检委会专业化、职业化、信息化建设,扩大优秀检察官占检委会委员中的比例,完善检委会集体学习制度,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委员会等检委会决策辅助机构,积极推进检委会议事议案子系统的信息化工作体系。 截止5月31日,雨城区院共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6次,共受理案件议题6件。其中应当提交的案件5件,可以提交的1件(该案系司改前非员额检察官办理)。目前还没有检察委员会决定改变承办检察官定性、处理意见的情况。这一机制作为考核检察官是否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是否真正担负起独立承办案件责任重要依据,定期对检察官办案质量备案考核的一项措施。 雨城区检委会通过完善后的工作机制规范、高效运转,必将促进雨城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全面深入发展,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也将有序促进雨城区院检委会运行机制的进一步规范、高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