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雅安6月21日讯(李永鑫)案情介绍:万某与柳某于2011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小万,后因夫妻双方性格不合致使感情破裂,双方于2017年1月协议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小万,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离婚3个月后,万某作为小万的法定代理人以小万的名义起诉柳某,要求柳某支付小万的抚养费。 处理过程: 庭审中,被告柳某表示,当初万某为了急于离婚,在草拟离婚协议时承诺婚生子小万由其直接抚养,并承担小万的全部抚养费,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被告不承担小万的抚养费,故不同意支付抚养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利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法官在与被告沟通、释明法律后,被告柳某同意支付小万的抚养费。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来予以免除。本案中,万某与柳某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柳某不承担小万的抚养费,但该约定与国家法律相悖,有违社会公德,离婚协议中的该项约定无效。虽然小万的父母离婚,小万由其父亲直接抚养,但小万与被告柳某的母子关系没有改变,柳某对小万的抚养教育义务仍然存在,故对小万起诉其母亲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以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抚养义务均系法定的义务,不能因一纸协议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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