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雅安6月15日讯(杨华林)案情回顾:2017年4月,原告叶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石棉县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因原告叶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本案按原告叶某撤诉处理。 法官释法: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若被告同意离婚,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按原告撤诉处理时,被告能否提起反诉呢?首先,应明确反诉的特点:1、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本诉的原告是反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2、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既相互牵连又相互独立;3、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的审理有管辖权;4、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离婚诉讼是夫妻一方以解除婚姻关系为诉讼目的而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离婚纠纷属于一种复合诉讼,需要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另外还可能涉及到损害赔偿等问题,其中婚姻关系是主诉,如果不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其他的问题也就无从谈起。若被告可以提起反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反而是被告同意、承认了原告的诉请,与反诉的特征背道而驰;提出损害赔偿一方面也是为了审查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方,属于对原告起诉事实的补充或者反驳,而非反诉。综上,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应另案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