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雅安6月14日讯 6月9日,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的杨某某失火案在石棉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石棉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赔偿因失火行为造成的集体经济损失61386.23元。 经依法查明,2017年1月25日早上,杨某某骑摩托车搭载妻子陈某某来到石棉县挖角乡勤劳村1组(小地名:老堡子)给父亲上坟。杨某某在坟前燃烧纸钱时不慎引燃了坟周围的杂草,因天气干燥,风大,火势迅速蔓延,直到第二天才将大火扑灭。经鉴定,杨某某的失火行为致使集体林地受损,公益林过火面积为732.61亩,立木资源直接经济损失61386.23元。 庭审后,检察官对杨某某进行释法说理,阐明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要把“绿水青山变金山银山”,杨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表示今后要加强森林防火方面的意识,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想办法积极赔偿。 该案件的办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牢固树立过程、结果、执行“三位一体”的诉讼监督理念,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是石棉县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美丽石棉、生态强县”的建设目标,“一院一品”的创新工作,打造石棉检察生态品牌的具体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