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雅安6月8日讯(吴建军)近日,石棉县人民法院针对办理盗伐、滥伐、失火等损害森林资源刑事案件中存在的证据瑕疵、被侵害林木的权属主体不明、国有、集体林木受损后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启动等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并将建议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进行了发送。 建议提出:一、涉林案件应查清被损害林业资源的权属问题,查明被害人主体、被损害财物价值,以便民事赔偿的主张和赔付。二、涉林案件的权属证明应以林权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为主;而非无管理权限的部门出具或未进行核实、没有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就出具的证明材料。三、村组及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在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并不能独立证明林地、林木的权属问题。四、单位或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要有出具人签名和出具单位签章。五、在国有林业资源、集体林业资源受到损害时,公诉机关可以适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建议发出后,相关办案机关给予高度重视,表示在以后的办案工作将更加注重证据收集的客观性和全面性,提高案件的证明标准和要求,确实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共同推进涉林案件民事赔偿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