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雅安2月27日讯(王浩)从2014年起,荥经法院有序推进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新增人民陪审员24名,目前共有39名人民陪审员。2014年至2016年,39名人民陪审员共参与陪审各类案件625件,不仅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且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有效地推进了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基本情况 (一)年龄及来源。荥经法院现有人民陪审员39名,男性28人,女性11人。30岁以下5人,30岁—40岁8人,40岁—50岁14人,50岁以上12人。大专以上学历31人,占79.5%。来自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23人,占58.9%,来自村、社人员及其他16名,占41.1%。特别是2014年5月新选任2名彝族人民陪审员,熟悉少数民族习俗,对涉民族类案件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二)参审案件类型。三年来,在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的625件案件中,刑事案件有156件,其中贩卖毒品案件40件,故意伤害16件,盗窃29件,其他71件;民商事案件有465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76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63件,婚姻纠纷55件,买卖合同纠纷74件,民间借贷纠纷48件,其他149件,行政案件4件,其中行政处罚2件,行政行为不当1件,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1件。 (三)参审案件积极性。来自村、社及其他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积极性较高,但是来自机关、事业单位陪审员参审案件较少。三年来,来自村、社及其他的16名人民陪审员参审件数为493件,占总数的78.8%,来自机关、事业单位的23名人民陪审员参审件数为132件,占总数的21.2%,前者是后者的3.7倍。 (四)经费保障。荥经法院人民陪审员补助是在我院自有经费中列支的,县财政并无专门保障。参加案件审判的,根据案件数确定补助数额。有固定收入的每人每案补助50元,无固定收入的每人每案按100元的标准补助,年底一次发放。2014年发放补助8850元,2015年发放补助20150元,2016年发放补助26950元,三年共计发放补助55950元。 二、主要做法 (一)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按照最高院和省法院的要求,认真落实“倍增计划”,制定了《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选任工作实施方案》,2014年以来增加陪审员14名,现在共有39名。 (二)强化考核。把普通程序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率列入各庭室审判质效进行考核,要求普通程序案件能邀请陪审员参审的尽量邀请,同时适当邀请陪审员协助案件调解工作。 (三)明确程序。明确要求书记员在开庭前3天将起诉状复印件等材料送交陪审员,让其有充分时间充分熟悉案情,查阅资料。坚持完善参审安排,细化庭前准备、庭后评议等环节,有效保障陪审员既陪又审的权利。 (四)强化培训。强化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2014年以来,我院共举办以讲代训座谈会、外出考察学习等方式,共培训人民陪审员4次,32人参加,2016年组织1人到西北政法大学参训。 三、存在问题 一是部分人民陪审员定位模糊,人民陪审员由于“不独立”,依附于职业法官的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形成以人民的名义来进行陪审,导致陪审制度的司法民主价值无法体现;二是人民陪审员参审发展不平衡。以我院为例,2014年以来的625件案件中,9名陪审员参审案件497件,其余25名陪审员参审128件,19人三年来参审案件数不足10件;三是存在“陪而不审”现象,主要表现为多数陪审员的发言时间不多,有时候甚至一言不发,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充当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审判,成为了观摩庭审的一员,而不是审理案件的一员;四是参审积极性极低,缺少应有的奖惩机制,把执行陪审职务当作“ 额外负担”,存在应付心理,有抵触情绪,能借故推脱的就推脱不来,积极性不高。 四、意见建议 (一)规范管理,进一步发挥作用。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陪审员职责,规范参审程序,发挥陪审作用。尽可能考虑陪审员的专业特长和案件性质,抽取相应的陪审员参加。对庭审安排要提前告知陪审员,使陪审员做好时间安排及庭审前熟悉案件等准备工作,做到参审与工作两不误。尽可能让每个陪审员都参加至少一次陪审,对无故推脱不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约束。要扩大陪审案件的范围和数量,加强对一些疑难复杂、群众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陪审,进一步提高民商事、行政案件的陪审率,促进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和调解纠纷过程中审判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促进司法民主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积极争取支持、落实经费保障。积极争取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支持,加强与县财政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将人民陪审员经费纳入当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定额足额保障,从优解决人民陪审员的误工工资和交通就餐、补助。同时为人民陪审员配备专门的办公场地和相应的办公用品,这样才能方便工作。现在大部分的人民陪审员因没有办公场地,没有归属感,不便于信息的反馈与日后工作的完善,影响了其价值功能的有效发挥。 (三)强化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将对人民陪审员的统一培训、日常培训和个案培训相结合,安排各业务办案部门对陪审员进行业务指导,经常组织陪审员旁听观摩庭审,参与案件调解、执行,听取法律知识专题讲座,开展疑难案件讨论等。同时,还要尽力为陪审员的学习创造条件,比如为其购买业务书籍,订阅法律报刊,定期为人民陪审员发放《司法文件选》、《人民法院报》等刊物,向他们开放院图书资料室,提高其法律专业知识等,以进一步提升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 (四)扩大人民陪审员制度适用范围。不仅在审判工作中引入陪审员,还可积极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判前说理、判后答疑等工作,进一步拓展人民陪审员的履职途径。 (五)加强与陪审员所在单位协调配合。由于大多数陪审员来自机关、事业单位,他们在本单位都有各自的工作任务,无法保证完成随时根据法院通知参加案件陪审的任务,尤其是在陪审案件增多的情况下,这种矛盾更加突出,因此,有必要建立人民法院与陪审员所在单位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增进相互间的沟通与理解,并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给予陪审员更多的关心和爱护,以更加充分地引导好、发挥好、保护好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六)“随机选定”,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将人民陪审员逐个编码,采取“摇号”参审的形式,积极探索有效参审和均衡参审新途径。建立符合工作实际的时间档案,标注每个人民陪审员每月适宜的参审时间,困难时间段则不参与摇号,有力提高了参审成功率。根据人民陪审员工作时间和职业性质等实际情况,设定个性化参审权重,切实保障每一名人民陪审员的实际参审权利。设置屏蔽功能,避免人民陪审员职业同化。规定人民陪审员每年参审案件最低件数和最高件数,如参审最高不能超过40件、最低不能低于5件。将参审超过40件的人民陪审员自动屏蔽在摇号系统之外,有效地防止了“陪审专业户”或“编外法官“现象,让更广泛的民意进入司法。 (七)确立责权相统一,建立人民陪审员的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权责意识教育和制度管理,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教育人民陪审员严格保证全面、正确地履行职务,强化人民陪审员无故不到庭的后果及责任,由人民陪审员主管机关从制度上督促陪审员尽职尽责。由人民陪审员使用机关对陪审员的工作实绩、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情况进行定期向县人大汇报,对表现突出的,应采取适当方法予以表彰奖励。对于故意不履行陪审义务的公民,应给予相应的惩罚,如对无当理由拒绝参与审判活动的,长期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可依法免除其职务,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不断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