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名山:以和解代强执 用善意促履行
2025年10月11日 19:23:51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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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吉某与邹某合伙承包了四川省平昌县与南江县的“中茶108号”茶苗供应项目。项目结束后,吉某向邹某出具《欠条》,明确了合伙出资款及利润的分配方案。然而,吉某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投资款及利润,邹某遂将吉某诉至名山区法院,请求判令吉某支付剩余投资款及利润共计55万元及相应利息。
诉讼期间,邹某申请财产保全,名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吉某名下的房产。2022年6月,名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支持了邹某的诉讼请求。吉某不服,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吉某分期向邹某支付款项55万元的调解协议。
此后,吉某未完全履行分期付款义务。邹某于2024年4月向名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法官调解,双方再次达成和解,约定由吉某分期支付剩余案款。但吉某仍未按和解协议及时足额履行,仅支付了部分款项。邹某遂向名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请求尽快处置吉某名下被查封的不动产以清偿债务。
执行法官经深入调查发现,吉某本人长期在西藏务工,其名下被查封的房屋实际由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居住。若直接采取强制处置措施,虽能推进执行程序,但可能影响吉某家属的基本生活保障,甚至引发家庭与社会稳定问题。
因此,承办法官并未立即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承办法官通过电话沟通、现场沟通等方式,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向被执行人吉某阐明拒不履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及资产处置程序;向申请执行人邹某分析现实情况,积极引导双方寻求和解。经法官多次协调,双方最终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邹某自愿放弃部分债权,吉某承诺分期支付剩余案款。2025年8月,吉某支付了首期款项,2025年9月依约付清全部剩余案款。
本案历经诉讼、上诉调解、强制执行、执行和解、恢复执行再到最终和解并履行完毕,过程曲折。执行法官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以沟通促和解、以和解促履行,有效避免了因强制处置可能引发的次生矛盾,降低了执行成本,提高了债务自动履行的可能性,进一步推动了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供稿:名山区人民法院 李阳)
编辑:卓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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