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雅安4月28日讯 近日,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等4人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天全县人民法院采纳该院确定刑量建议,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当地村民刘某某、徐某某等4人于2004年3月29日共同承包位于天全县本村的林地,便开始在承包林地内进行植树造林等经营性活动。期间,4名被告人以之前栽种的泡桐树遭受病虫害为由,自2014年开始在承包范围内的林地进行更新造林种植新树种黄柏,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工人进行清林,对承包范围内的天然林、人工林进行砍伐、放水等采伐行为。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滥伐林木蓄积共计407.609立方米。
该案于2019年11月26日由天全县森林公安局向天全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认为,4名被告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在承包林地内非法采伐天然林木、人工种植林木蓄积共计407.609立方米,属数量巨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4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4名被告人在自己承包的林地里擅自采伐自有或者天然林木,采伐的主要目的是更新林地品种,重新种植的树木已成林,与其他毁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相比,恶性较小,且4名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表示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天全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4名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林木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节大气、保持水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天全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坚持惩罚犯罪与环境修复并重原则,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天全县人民检察院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