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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县人民法院提醒:莫因酒失自由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肖伟 更新时间:2017-04-05 我要分享

四川新闻网雅安4月5日讯(许玉芳  封玉洁)为让广大市民不因一时贪杯,或者碍于情面不好拒绝他人,而酒后驾车身陷囵圄。近日,天全县人民法院对几个犯危险驾驶罪,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或者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行为的被告人判处拘役,并执行了逮捕。将关于酒后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广而告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该意见同时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或者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行为的,或者曾因酒后驾车受过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

2017年2月22日,四川省《<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进一步明确规定,对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以下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即酒后驾车有上述情节的被告人,将在拘留所被执行刑罚。

席间有酒是美事,但是为了驾驶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开车族人谨记“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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