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黄颖)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实施办法》将草案修改稿中,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初级的由“市(州)劳动行政保障部门”修改为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从而进一步降低了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门槛,将促进职业技能培训的发展。
此前的分组审议中,有委员认为,由于汶川大地震的发生,对学校的安全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建议增加相关内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最终表决通过的《实施办法》中,增加了这样一款:“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实施办法》还将草案修改稿中对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对协议学生的收费进行了修改,将受委托的民办学校需要向协议就读学生收取费用的,“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修改为了“应当扣除拨付的生均教育经费”。
同时,随着《实施办法》的表决通过,“民办学校教师可以参加事业单位保险”也得到了正式明确,将为稳定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活力提供法律保障。
另外,《实施办法》还明确,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申办报告或学校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可以以资金、实物、能够依法实行作价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经评估机构认定的其他无形资产出资。其中,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将不再是原来规定的“不得超过出资总额的20%”,而是修改为了“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出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相应规定。”